深圳讨债时你必须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

时间:2024-07-01 11:32:22 点击:694


  债务作为民法体系,有其特殊性。这些债务的特殊性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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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一)产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虚假设立另一财产权来对抗债权,导致债权最终未能实现。

   (2)特殊请求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虚假设立特殊债权来对抗普通债权,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权利要求兼容、平等原则。兼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可以同时有多个债权人;平等是指多个债权人先后对同一债务人发生普通债权时,其效力相等,不存在设立顺序的效力优先。劣等与劣等的区别。然而,由于多项债权是兼容且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自然顺序,于是就衍生出了“多项普通债权自然排序原则”。当同一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之间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先后顺序,但客观上存在自然的顺序。个人债务人可以按照先履约、先付款、先到期、先付款的原则逃避债务。法人债务人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并在破产程序期间逃避债务。

  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特定。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务的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来说,债权人为了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想要逃债,只要能“逃”就可以逃债。主要表现是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夫妻、代理人与委托人等之间的特殊关系来逃避债务。

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后,具有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不能承担责任。正是因为这个原理,才可以被债务人用来逃避债务。常见的方法是破产和逃债。

  债务以A实体名义发生,A实体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但经过各种筹划操作,实际承担债务的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主体B。主要手段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方式。

  由于债务主体特定,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体提出债权。因此,可以衍生出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如果债权人找不到特定债务人或者特定债务人死亡,那么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非常困难。由该原则衍生出的常见逃债方式有:“失踪”逃债、“自杀”逃债、“遗嘱和遗产”逃债、“继承”逃债、“吊销营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 ETC。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设下陷阱,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或者合同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由于无效或撤销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借机逃避债务。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赋予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捏造合同法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债权,以达到规避的目的债务。

  无法履行是指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财产、赠送、低价转让财产,或者疏忽向第三人行使(甚至放弃)债权,使债务人客观上无力清偿的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权。合同法专门设立了“解除权”和“代位权”制度来防止这种逃债行为。但要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债务人故意不严格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损失,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不是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而是拖延时间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在综合利益权衡后,认为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债务人选择拒绝履行来逃避债务,这使得债权人原本的债权和利益计划落空。

  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为了逃避债务、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设计陷阱使原本视为正常的保证失效或者撤销,导致债权丧失保证,导致最终债权无法实现。

  对同一标的物设立多个担保物权,多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冲突,导致对债权人的担保失去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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