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如何界定债务人、老赖恶意转移财产

时间:2024-08-28 23:08:47 点击:433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恶意财产转让的定义存在法律限制。更高 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 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百零二条 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转移财产   1、法律文书生效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恐吓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刑罚的。

   3、人民法院有能力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决书、和解文件、支付令,仍拒绝执行。

  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能再强制执行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财产”,属于恶意资产转移行为。


   2、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更高 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必须: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使用武力、恐吓、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煽动、贿赂、胁迫他人的;提供虚假证言;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被查封、没收或者责令清点、保管、转移冻结的财物的;

   (四)侮辱、诽谤、捏造、殴打、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刽子手的。

   (五)以暴力、恐吓或者其他方法妨碍司法公正的;妨碍员工履行职责;

   (六)已作出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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